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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引争议 律师助力依法获赔偿

发布日期:2020-12-22 点击: 【字体:


 

  2019年印发,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叶宇昆律师援助的“邹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黄石法律援助2017年度十大精品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十大精品”案例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宇昆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6日,黄石市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建单位)与邹某(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拟拆迁邹某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某处建筑面积为48.52平方米的房屋。协议中,邹某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且双方对于产权调换的方式、其他补偿费用、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同日,双方签订《点房确认单》,邹某选择西塞山区某还建楼一号楼约100平房屋并支付相应超面积补偿款,且双方约定超期过渡安置费可冲抵超面积补偿款。随后,邹某搬离了原房屋。2012年8月16日,邹某委托儿子支付超面积补偿款。2012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邹某重新确认安置的房屋为某还建楼约114平房屋并支付超面积补偿款。2012年12月26日起,陆续有业主领取还建房屋钥匙并支付各项费用等。2015年,因邹某与黄石市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屋交房条件、超面积补偿款数额及超期过渡安置费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引发了双方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等多个诉讼。
  2015年,邹某就房屋交付及超期安置过渡费等问题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石市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安置的房屋并支付超期安置过渡费。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黄石市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邹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超期安置过渡费 18049.44元,且该款可冲抵超面积补偿款。2016年5月6日,邹某因不服该判决,向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期对该案申请再审。同日,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叶宇昆律师承办该案。
  叶律师对邹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整合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超期安置过渡费如何计算存在争议,而该争议涉及到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判决标准问题。
  叶律师结合案件情况撰写再审申请书后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该案。
  在庭审中,黄石市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还建房屋所在的工程已于2012年3月16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该房屋已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大量业主已入住,即房屋交付条件应适用“竣工验收说”,进而计算超期过渡安置费。但叶律师对此表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双方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待还建楼竣工经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验收合格且具备交房条件时,由甲方通知乙方按‘点房确认单’的约定将超面积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看似符合“竣工验收说”,其实不然。房屋有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质量要求,非专业人士很难充分行使知情权。本案所涉还建房屋所在的工程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验收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结合 “备案登记说”以此时间节点认定满足交房条件更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至于其他业主何时开始领取房屋钥匙及交纳各项费用,并不属于认定房屋是否满足交付条件的因素。
  叶律师的代理意见法理交融、证据充分、鞭辟入理,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黄石市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邹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超期安置过渡费26783.04元。至此,邹某主张的超期安置过渡费等问题,通过法律援助得以解决
  【案件点评】
  随着城市的发展与变迁,房屋拆迁不仅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更是与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案因被拆迁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启动,叶律师承办该案后,在大量的案件材料中抽丝剥茧,精准找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紧密结合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代理意见准备充分。最终得到中院提审并改判,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